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紫金縣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紫金縣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依法理財,確保財政預算順利執行,促進預算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的經常性支出以及由財政部門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市財政下撥和縣財政安排的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有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負責財政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縣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審核財政資金調整申報、組織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縣業務主管部門編制的財政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財政資金撥付、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等。
(二)縣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財政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資金預算申報、編制財政資金使用計劃,按“先急后緩、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財政資金。
(三)縣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縣紀委監委指導縣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受理檢舉及舉報,對違規違紀單位及個人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章 財政資金的安排、申報
第五條 分配財政資金時, 必須按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順序安排經常性支出,設立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提前申報進入項目庫,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符合部門單位開展工作和發展事業的需要。
第六條 經常性支出, 由各預算單位根據財政下發的編制報送部門預算的通知, 逐項準確填報送財政部門;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編制部門預算年度項目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設立申報專項資金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項目庫。財政部門對經常性支出和項目資金逐一審核,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計劃。
第七條 預算單位申請經常性資金撥款時,應每月向縣財政局報送人員工資信息資料,縣財政局根據批復的預算計劃逐項嚴格審核,按規定標準核撥人員工資及公用經費、小車經費;
申請本級項目資金時, 由資金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計劃、項目實施進度以及必須具備的撥款資料和資金安排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后報批;
申請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編寫項目申請書、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預算、審核、招標和合同等相關資料,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批。
第八條 其他資金,是指未列入年初預算,但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和實際工作等需要必須新增支出的資金。包括新增工作經費、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政府采購資金、基建資金、新出臺或提標民生政策資金等。需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后附相關佐證依據(包括上級文件,政府會議紀要等,無相關佐證依據,財政部門不予受理撥款),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報分管財政副縣長或縣長審定后,按程序撥付資金。
以上新增支出審批審定后,由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來源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后執行追加預算。
第三章 財政資金的撥付、使用
第九條 經常性資金的撥付, 按第七條規定程序報送相關資料,財政局相關股(室)按規定標準核準支出金額, 由縣財政局長審批撥付。
本級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的撥付,按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財政局按預算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提出審核意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分管項目單位的副縣長審核,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撥付; 金額超過50萬元的由分管項目單位的副縣長和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撥付。
鎮級上繳的非稅收入(主要包括鎮辦企業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和社會撫養費等),按紫金縣鎮級財力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分成比例計算的鎮級分成金額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校非稅收入(包括學費收入和其他收入),由縣財政局業務股室審核后,局長審批撥付。其他非稅收入的審批撥付方式參照本級安排的項目資金審批規定撥付。
其他資金的撥付,撥款數額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縣財政局長審批撥付; 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分管項目單位副縣長審核,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撥付; 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分管項目單位副縣長和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撥付; 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項目單位的副縣長和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核,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縣長審批撥付。
第十條 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專項資金的用途和要求擬定項目報縣政府審定后實施(中央、省、市指定實施的項目除外)。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或用款單位填寫《紫金縣財政專項資金(追加)撥款審批表》,縣財政部門根據中央、省、市補助資金的文件規定和項目實施進度情況,提出意見。撥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 送項目單位的分管副縣長或分管財政副縣長審批撥付; 撥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含800萬元)的, 送項目單位的分管副縣長審核,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撥付; 撥款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 送項目單位的分管副縣長和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核,由縣長審批撥付。
超過兩年以上未使用的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由本級政府統籌,依照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撥付方式審批撥付。
第十一條 財政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擠占。
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嚴禁隨意調整、改變財政資金的使用范圍。因工作需要和客觀因素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本級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使用范圍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縣政府審批;需要調整和改變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由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財政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有結余的,由財政部門收回。
第四章 財政資金的核算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財政資金的核算,并做好財政資金的核算基礎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常性支出和專項資金應分開核算,使用專項資金時,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概算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實行專賬、專項核算,不得與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混淆核算。實行專項核算的,要在相關經費支出科目下專門設置以“項目名稱”為明細科目的“二級科目”,所有涉及項目開展的支出均在“二級科目”下核算,以完整、真實反映支出情況。
第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經常性支出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及時指導和督促用款單位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基礎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業務主管部門要組織驗收和總結,并按項目要求進行績效自評,并將自評報告送縣財政局和審計局。對使用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重點提供利潤、稅收增長情況以及對地方財政貢獻情況。屬于基本建設類的項目還須編制竣工財務結算,報縣財政局審批,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國有資產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
(一)縣業務主管部門申報專項資金的同時,應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必須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以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的使用效益。
(二)財政部門應以核準的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在專項資金項目完成、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向上級申請專項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定期不定期對財政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資金的分配、撥付和使用,使監督檢查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審計部門應對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財政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進行跟蹤監督,建立健全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和事后檢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單位加強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有效。
用款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財政資金和項目管理,避免損失和浪費,按質按量完成項目任務。
第二十條 對財政資金監督檢查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向上級申請財政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責 任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部門如發現業務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存在虛假項目、虛報資金總額、套取財政資金,或者截留、挪用、擠占財政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項目建設標準的,暫緩或停撥資金,情節嚴重的,收回已撥資金。
第二十二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縣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二)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暫緩、停撥資金或收回已撥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