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紫金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紫金分局、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9日
紫金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紫金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有關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的部署和要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結合我縣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調整優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城鄉飲用水安全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例的原則。
(六)突出重點和可持續性的原則。
三、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四、禁養區劃分區域
(一)縣城及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包括紫城白溪水庫輸水渠水源保護區、響水礤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中壩黃石坑水水源保護區、敬梓梅子坪水水源保護區、鳳安過水瀝水源保護區、瓦溪蛇坑水水源保護區、水墩留坑水水源保護區、好義瑤琴嶂水水源保護區、九和富竹溪鐵屯坪水水源保護區、義容汀村河水源保護區、龍窩要和坑水水源保護區、南嶺坪坑水水源保護區、蘇區籣藤坑水水源保護區、柏埔榴坑瀝水源保護區、上義布格水庫水源保護區、黃塘吹羅嶂水水源保護區共16個水源保護區)。
(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包括白溪省級自然保護區、雞公嶂市級自然保護區、烏禽嶂縣級自然保護區、仙女灘縣級自然保護區、飛云寨縣級自然保護區、烏凸縣級自然保護區、鹿子嶂縣級自然保護區、七娘坑縣級自然保護區、百牧羊縣級自然保護區、狀元峰縣級自然保護區、蘇區-洋頭縣級自然保護區、鐵丕坪縣級自然保護區、南母寺縣級自然保護區、天娘丫縣級自然保護區、大魯嶂縣級自然保護區、留墩嶂縣級自然保護區、迎排石縣級自然保護區和赤竹坪縣級自然保護區共18個自然保護區)。
(三)東江一級支流、韓江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河流兩岸(包括秋香江、中壩河、洋頭河、柏埔河、義容河、龍窩水兩岸500m范圍內陸域范圍為禁養區)。
(四)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養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包含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及養殖專業戶,下同)。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責令關閉或搬遷。
(二)在非禁養區,要控制養殖規模,優化養殖場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總量控制,達標排放。
(三)在非禁養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轄區畜牧業發展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土地承包(轉包)或有關用地(含林地)備案、審批手續,按照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需辦理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的,應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行自行驗收。
(四)在非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的,應分別向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畜禽養殖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有一定距離。
(五)在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六)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禁養區管理,對處在禁養區內的養殖場要做好關停或搬遷工作,同時要做好全域散養戶的指導監督,嚴防散養戶對周邊河流及環境的影響。擅自在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各鎮依法責令其限期關閉或者遷移;拒不關閉和遷移的,各鎮聯合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依法依規強制拆除。
(七)縣發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在嚴格審批程序的同時,切實推進全區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嚴格責任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劃定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依據,各鎮和相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畜禽養殖場規范整治,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二)加強督查考核。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鎮及相關部門的督查考核力度,對履職盡責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抓好宣傳引導。各鎮及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及時報道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先進典型,為全縣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七、相關解釋和說明
(一)畜禽養殖:是指從事豬、牛、羊、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人工飼養的活動,不包括經批準登記的信鴿養殖及犬類等家庭寵物養殖。
(二)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標準:生豬年出欄≥500頭、奶牛存欄≥100頭、肉牛年存欄≥100頭、羊年出欄≥100只、蛋雞存欄≥2000只、肉雞年出欄≥10000只。養殖專業戶標準:生豬50-499頭(年出欄)、奶牛5-99頭(存欄)、肉牛10-49頭(年出欄)、蛋雞500-1999只(存欄)、肉雞2000-9999只(年出欄)。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于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生豬<50頭(年出欄)、奶牛<5頭(存欄)、肉牛<10頭(年出欄)、蛋雞<500只(存欄)、肉雞<2000只(年出欄)。
(三)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畜禽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