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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621007267402E/2021-00107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24
名稱: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城鎮規劃區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 紫府辦〔2021〕24號 發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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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城鎮規劃區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9-29  瀏覽次數:-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紫金縣城鎮規劃區規劃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4日

  紫金縣城鎮規劃區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規劃區規劃管理,保障城鎮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縣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城鎮規劃,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城鎮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限使用土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章  城鎮規劃管理與規劃設計

  第五條 在縣城、鎮規劃區開發、改造地段及凈建設用地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建筑設計方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根據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規劃條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并按縣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經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在三個月內報縣自然資源局審批。

  第六條 市政公園、市政廣場、市政道路、市政綜合管網、綠道、碧道等市政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其設計方案應經縣城市規劃委員會或縣政府召開的專題匯報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沿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物應做好立面設計,并具有地方特色,在建筑體量、造型、立面、風格等方面應與整個街區協調統一。

  (一)新建建筑的設計方案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室外場地環境設計平面圖,較大規模的公共建筑應設置相應的休閑廣場,同時設置小品、綠化、休息座椅、廣場燈及夜景照明系統等配套設施,主體建筑與綠化、小品等統一考慮,統一施工。

  (二)臨城市主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立面設計和裝飾應當與所處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不得設置空調室外機等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的必須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

  (三)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54米(含54米)的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得大于10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層建筑,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得大于80米。

  (四)單位辦公樓、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得修建圍墻,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油庫、水廠等有特殊要求確須修建圍墻的,圍墻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2.2米,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綠化、美化。

  第三章  城鎮新區開發與老城區更新改造

  第八條 新區開發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新區開發的土地,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出讓、統一開發,嚴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設。

  第九條 新區開發土地面積應不少于5000㎡,老城區改建宜進行土地整合、成片開發,用地面積應不少于3000㎡。   

  第十條 新區、老城區各項開發建設工程,應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規定要求,合理配套建設人防工程、停車場(庫)、充電樁、學校(幼兒園)、醫院(診所)、商場、市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電力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一條 鼓勵城市更新改造,城市更新改造一般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一類住宅小區綠地率不少于25%。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確需放寬規劃指標的,應經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劃定的限制建設區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劃控制規定,確需放寬規劃指標的,應嚴格論證并經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改造應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注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留一定數量代表城鄉傳統客家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人文景觀。對國家和省、市、縣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古村落以及能體現地方歷史文化、城鄉傳統風貌的歷史建筑、歷史建筑街區、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區,應確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建設地帶。

  第四章  城鎮建設工程規劃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集中建設區內的村集體、個人申請新建設用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后,按有關程序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個人經縣政府批準的拆遷安置地。

  (二)土地被征收后村集體經縣政府委托的征收單位核準的生產生活留用地。

  (三)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及鎮政府在上級已批土地范圍且符合有關規定原出讓的土地。

  第十五條 縣城老城區、基本建成區(范圍詳見附圖)私人自建房的建設規模規劃審批原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圖片1.png

  (一)老城區居民自建房原則不再單獨改建,確需改建的,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查后,可按原規模批準修繕或改建,改建的建設規模不得超過3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

  (二)基本建成區內(含安置區或原切塊分戶建設的開發區)因征地返還或已出讓、轉讓且未建設的土地新建自住房或帶有商業性質的自住房,符合規劃要求的,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查后,24米(含24米)以上道路,規劃審批建設規模為8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以下;21米至23米道路,規劃審批建設規模為7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以下;18米-20米道路,規劃審批建設規模為6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以下;18米以下道路,規劃審批建設規模為5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以下。

  (三)基本建成區內(含安置區或原切塊分戶建設的開發區)未建設用地(寬度≤32米)相鄰兩側用地已建成7層以上(含7層)建筑,該未建設用地的建設規模參照兩側較低的建筑層數審批。  

  (四)不符合現行城鎮規劃要求審批建設,但戶主已辦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手續(含《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動產權證》)的用地,同時政府未納入近期征收建設范圍的,可按建設規模3層(樓梯間、曬臺、水房等附屬設施除外)以下審批。

  各鎮老城區、基本建成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規劃道路紅線寬度18米(含18米)以上的私人臨街建筑首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規劃道路紅線寬度18米以下的私人建筑首層高度不得超過4米。首層夾層2.2米以下不計層數,超過2.2米(含2.2米)計算層數。住宅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3.3米。

  第十七條 建筑物建筑紅線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物建筑紅線退讓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賓館、酒店、商業體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觀等因素增退道路紅線距離。

  (二)歷史已形成的縣城老城區、基本建成區內十八米道路以上(含十八米)私人自建房首層建筑紅線退離道路邊線2米,二層以上建筑可以外標1.8米;十八米道路以下建筑物建筑紅線退離道路邊線2米,二層以上建筑可以外標1.5米。

  (三)歷史已形成的鎮建成區、基本建成區內私人自建房首層建筑紅線不需后退,二層以上按統一外觀外標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歷史已形成的縣城老城區、基本建成區道路交叉口私人自建房屋角圓弧半徑的規定:

  (一)6米以下道路相接以及6米以下道路與6-10米道路相接,圓弧半徑宜為1米。

  (二)6-10米(含10米)道路與6-10米以下道路(含10米)相接,圓弧半徑宜為1.5米。

  (三)10米以上道路與10米以下道路(含10米)相接,圓弧半徑宜為2米。

  (四)10米以上道路與10-16米道路(含16米)相接,圓弧半徑宜為2.5米。

  (五)16米以上道路相接,圓弧半徑宜為3米。

  (六)小區詳細規劃圖中有明確規定的建筑物圓弧半徑,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因歷史原因已形成事實的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違法建筑,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查,未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河道藍線、文保紫線和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鎮區規劃的,經當地村(居)、鎮政府提出審查意見,由城鄉規劃監管執法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處罰后,可按程序給予補辦規劃報建手續,憑《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和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等資料辦理不動產確權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個人)應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核實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水、接電、不動產確權、工商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個人)以虛假材料、采用欺騙等不正當

  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一經查實,縣自然資源局應作出撤銷規劃行政許可決定,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個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廣東省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和河源市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本規定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和河源市有關規定相沖突的,以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和河源市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8年6月10日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紫金縣城鄉規劃管理規定(暫行)》(紫府辦〔2018〕15)同時廢止。

  文字解讀:《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城鎮規劃區規劃 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