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2022-001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民政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1日
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遭遇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居民或常住人口臨時救助。
第四條 實施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縣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組織實施,做好審批管理和資金發放工作;負責對非本地戶籍的生活無著人員,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計劃,負責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工作經費的籌集、撥付和監管。
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司法、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工會、團委、殘聯、婦聯、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縣公安、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核實調查、公示審核等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八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作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供雙方的書面委托書。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及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核對機構對收入和家庭財產及支出情況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向經常居住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發票及其他有效票據等相關材料。
支出型救助對象還應當提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教育支出型對象,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等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當前教育部門證明及費用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醫療支出型對象,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疾病診斷證明及費用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造成生活暫時特別困難的相關佐證材料。
各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要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條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第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履行相應的審核和審批手續。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各鎮人民政府可實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職責后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第十二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
對于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范圍和計算方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請家庭的財產狀況,參照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姓名、身份證等基本信息錄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各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各鎮人民政府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后,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八條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十九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各鎮人民政府或縣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
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各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條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民政部門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未能取得聯系,或雖已取得聯系,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的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實行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并合影,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各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二十一條 個人臨時救助標準為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于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小額救助由各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符合以下情形者,按救助程序給予救助:
(一)因教育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的學生每人給予1500元至2500元的救助。
(二)因火災等意外事件導致家庭財產損失,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變成危房的,一次性給予3000至5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據家庭困難情況一次性給予1000至2000元的救助。
(三)家庭成員發生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四)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獲得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后,家庭生活仍特別困難的,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每位患者自付費用為5000元以下的給予500至1000元救助,自付費用為5000元至10000元的給予1000元至2500元的救助,自付費用為10000元至20000元的給予2500元至5000元的救助,自付費用超過20000元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救助。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發放的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縣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八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臨時救助實行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設立臨時救助咨詢、監督電話,受理居民群眾的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工作開展和資金發放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后,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響應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紫府辦〔2017〕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