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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621007267402E/2022-00041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通知
發布機構: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20
名稱: 紫金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號: 紫府〔2022〕7號 發布日期: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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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4-02  瀏覽次數:-

  ZFG-2022-002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工商信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投資項目審批效率,推進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投產,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省推廣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9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投資〔2016〕452號)《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2017年“三個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委辦〔2017〕14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0〕17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代辦機構

  成立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由縣長擔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和分管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縣委辦、縣府辦、縣發改局、縣工商信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紫金分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局、縣公安局、縣水務局、縣城管綜合執法局、縣文廣旅體局、縣政務數據局、紫城工業園管委會、藍塘產業新城籌建辦、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氣象局、紫金供電局、縣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紫金分公司主要負責同志及各鎮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工商信局),由縣工商信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牽頭實施項目代辦制。紫城工業園管委會和藍塘產業新城籌建辦分別安排代辦員服務進入各自園區的投資項目,縣工商信局安排代辦員服務園區外的投資項目。由縣工商信局牽頭成立專職代辦小組,成員從縣政務數據局、縣工商信局、紫城工業園管委會、藍塘產業新城籌建辦抽調,全面負責投資項目的具體代辦業務。縣政務數據局設立投資項目受理窗口,負責快速推進和落實投資項目代辦事項。項目代辦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均要由1名副職領導擔任項目代辦責任領導,并指定1名業務骨干擔任代辦責任人,專門與專職代辦領導小組成員銜接,負責按時辦理涉及本單位的業務事項。

  第二條 代辦原則

  (一)自愿委托。凡在紫金縣域范圍內符合代辦條件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者均可提出申請,與項目代辦領導小組簽訂代辦委托書,由代辦員代辦相關審批事項。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提供優質高效的代辦服務。

  (三)全程服務。代辦委托書簽訂后,代辦員在委托范圍內提供全程服務。

  (四)無償代辦。除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由投資者繳納的費用外,對代辦項目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五)各方聯動。建立健全部門間聯動機制,加快項目審批進程。由縣工商信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每月至少召開1次項目代辦工作會議,會商解決代辦項目重點難題。如遇重大決策事項,提請項目代辦領導小組召開。

  第三條 代辦范圍

  縣域內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且在縣本級審批、核準、備案、審核權限范圍內的社會投資項目。對涉及縣級以上審批權限的事項,按照對口原則,由縣相關部門的項目代辦責任領導和代辦責任人協調上級部門辦理。

  第四條 代辦內容

  從項目簽約(啟動)到竣工投產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相關服務事項。涉及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原則上由投資者(項目單位)自主選擇中介機構辦理,項目代辦領導小組提供協助、指導服務。

  第五條 縮短審批時限

  各審批部門依據審批事項辦理程序規定,提前介入,了解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在規定時間內,提高部門審批效率。

  (一)投資項目立項階段資料齊全審批時限為:(1)項目備案或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內;(2)用地意見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3)環評文件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不含技術審查和公示時間);(4)資金安排意見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5)涉及到項目林地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等其他單項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此外,在投資項目立項階段前,需辦理相關手續(名稱核準、執照核發、稅務登記)的,相關單位要按規定時間辦結。

  (二)投資項目規劃報建階段,審批時限如下: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內;規劃設計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內;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抗震、安全生產等其他事項審批時限為5日內、施工圖審查備案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以上2個項目同步進行)。

  (三)施工報建階段審批時限3個工作日內。工程施工許可(包括監理合同備案、保函備案等)時限為3個工作日內;涉及到交通、水務、園林、市政、交警等臨時許可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以上3個項目同步進行)

  (四)竣工驗收階段審批時限為7個工作日內。驗收主管部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組織項目的消防、節能、環保、人防、抗震、防雷等涉及各類技術性審批、審查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審批、審查。

  第六條 代辦員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投資者(項目單位)熟悉優惠政策、辦事流程及辦事指南,按項目實際情況,協助編排項目審批進度計劃;

  (二)協助投資者(項目單位)分階段準備申報材料,提供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清單、須填報的表單,指導填寫各類表單,并按投資項目報批流程,將申報材料遞交相關審批服務窗口或相關職能部門代辦責任人辦理;

  (三)對審批過程進行跟蹤,及時掌握代辦項目的審批進展情況,及時向投資者(項目單位)反饋項目辦理情況,做好與窗口和相關審批職能部門(單位)的溝通工作,及時發現并積極協調解決審批中出現的問題;

  (四)做好代辦項目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對投資者(項目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中所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 投資者(項目單位)委托代辦需履行的職責

  (一)明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經辦人,如有變動,應及時告知代辦員;

  (二)負責及時提供項目申報相關材料, 并確保材料真實、合法、齊備、有效,并根據審批職能部門提出的要求,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三)審批環節必須由項目單位人員到場的,應派人及時到場;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類規費。

  第八條 代辦工作程序

  (一)受理代辦申請。對符合代辦條件的申請,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與投資者(項目單位)簽訂代辦委托書,雙方確定代辦服務具體內容;對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須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代辦條件的,應明確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落實代辦服務。受理的代辦項目,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根據項目情況及時分配代辦員,由代辦員負責提供代辦服務。代辦員在接到代辦任務后,應于第二個工作日前主動聯系投資者(項目單位),了解項目相關情況,開展代辦服務。對項目代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代辦員應主動承擔起協調責任,主動協調解決。代辦員無法協調解決的,應及時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工商信局),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或者提交項目代辦領導小組工作會議討論解決。代辦員要做好所承辦項目的基本情況、代辦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調處結果等記錄,并于每月2日前將項目代辦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將匯總的全縣項目代辦情況及存在問題上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或發布在項目代辦工作微信群。

  (三)代辦辦結或終止代辦。項目代辦完成后,代辦員應及時向投資者(項目單位)移交有關資料,并辦理代辦服務辦結手續,經投資者(項目單位)簽字確認后,該項目代辦結束。因項目本身不具備辦結條件或投資者(項目單位)要求終止代辦委托的,代辦員與投資者(項目單位)辦理終止委托代辦手續并注明終止原因。代辦員應及時整理項目代辦期間相關資料移交相關單位保存。

  第九條 監督管理

  紫城工業園管委會、藍塘產業新城籌建辦、縣政務數據局、縣工商信局要加強對代辦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項目代辦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的項目代辦責任領導、代辦責任人的管理和監督,項目代辦責任領導、代辦責任人如有調整,應及時報項目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工商信局)。代辦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部門、審批管理部門、企業、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確保代辦事項按時限或提前辦結。縣政務數據局要設置意見箱或監督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調處項目代辦過程中的有關投訴,征求投資者(項目單位)對代辦工作和代辦員的意見建議,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代辦機制,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條 獎懲措施

  成立縣投資項目代辦制考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工商信局、紫城工業園管委會、藍塘產業新城籌建辦、縣政務數據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負責對項目代辦領導小組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在代辦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彰。對在代辦過程中推諉扯皮、吃拿卡要、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紫府〔2017〕28號)文件同時作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1.紫金縣受理社會投資項目“代辦制”辦理情況統計表

  2.紫金縣受理社會投資項目“代辦制”工作事項明白卡

  3.紫金縣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委托協議書

  4.投資項目代辦工作流程示意圖

  附件1:紫金縣受理社會投資項目“代辦制”辦理情況統計表.xls

  附件2:紫金縣受理社會投資項目“代辦制”工作事項明白卡.xls

  附件3:紫金縣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委托協議書.doc

  附件4:投資項目代辦工作流程示意圖.docx


《紫金縣投資項目代辦制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