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機制,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文件精神,縣民政局草擬了《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發送時間為準)。
二、聯系地址:紫金縣紫城鎮永安大道北六巷1號。
三、聯系電話:0762-7821453
四、電子郵箱:gdzjmz@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紫金縣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河府辦〔2015〕4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居民或常住人口臨時救助。
第四條 實施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三)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五)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縣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組織實施,做好審批管理和資金發放工作。
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計劃,負責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工作經費的籌集、撥付和監管。
縣教育、人社、住建、衛健、司法、應急、醫保、工會、團委、殘聯、婦聯、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縣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各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八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物價飆升、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三)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符合救助條件且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縣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條 申請臨時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縣民政部門對非本地戶籍的生活無著人員,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車輛、房產等財產狀況書面說明,社保定點醫院診斷書,傷害或殘疾鑒定、評定證明,醫療、救治費用單據和獲得的保險補償、責任賠償和社會救助等相關資料證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關部門責任認定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允許管理機關對其家庭財產和收入等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書面授權書等相關材料。非本地戶籍的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二)核對。各鎮人民政府將申請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錄入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
(三)審核。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為3天。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核實,并組織民主評議。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審批。各鎮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縣民政部門,縣民政部門在每月30日前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次月10日前,通過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批準。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申請地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為期不低于6個月的公示。
第十條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一條 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實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職責后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第十二條 對遭遇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等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情況危急的意外事件,所在地縣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申請地進行為期一年以上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三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救助金額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
(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當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小額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每人臨時救助標準為當地2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口數計。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于2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符合以下情形者,按救助程序給予救助:
(一)因火災等意外事件導致家庭財產損失,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變成危房的,一次性給予3000至5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據家庭困難情況一次性給予1000至2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員發生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3000元救助。
(三)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獲得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超過30000元,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給予500至5000元救助;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第五章 資金籌措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應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可采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于臨時救助支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八條 縣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十九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實行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設立臨時救助咨詢、監督電話,受理居民群眾的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工作開展和資金發放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后,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響應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紫金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紫府〔2017〕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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