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統一使用“廣東省縣級文明城市”名稱的通知
各鎮黨委,縣直和省、市駐縣各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文明委〔2016〕8號)文件精神和《廣東省縣級文明城市測評體系》(2016年版)要求,結合我縣“創文”工作實際,特更正“創建廣東省文明縣城”為“創建廣東省縣級文明城市”。
在今后的“創文”工作中,統一使用“廣東省縣級文明城市”名稱,請及時修正,遵照執行。
紫金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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