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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9-26 來源: 河源市政府門戶網站 閱讀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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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6日

河源市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發展,降低市場準入制度性成本,在更大范圍釋放住所資源,規范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以一個企業的住所地址,作為多個入駐企業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及托管期間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在河源市注冊的,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為入駐企業提供住所及提供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以托管企業的地址作為住所登記,并由托管企業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應當訂立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代收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還可依需求約定代辦相關證照、代繳相關費用等內容。

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給集群企業的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托管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集群企業聯系方式及時將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物品交付或通知集群企業領取。

第二章 托管企業登記

第四條 注冊地在本市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經縣(區)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建設運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

申請從事住所托管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須在本市內,有明確的可供送達文書的地址,具備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并擁有合法的使用權;

(二)申請企業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經營異常名錄;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未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范圍的。

第五條 從事住所托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符合《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要求登記注冊所需的文件;

(二)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應當經房屋產權人同意該場所從事企業住所托管服務,并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和托管企業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信息表;

(四)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遵守本規定有關規定及行業規程;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核準并核發“集群企業住所托管服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 托管企業變更住所或者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后,方可辦理住所的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三章  集群企業登記

第七條  集群企業憑與托管企業簽訂的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合同和加蓋托管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登記注冊。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冊)”字樣。

第八條  下列市場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企業;

(二)從事生產加工(不含籌建期企業)、餐飲服務、旅館業、娛樂服務、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從事擔保、小額貸款的企業。

第九條 集群企業在河源市范圍內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冊、一照多址)”。

第十條 托管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一)企業住所變更的;

(二)企業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企業住所被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遷的。

第十一條 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四章  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義務

第十二條 托管企業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具有與從事集群注冊等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制度,并建立集群企業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托管企業代理集群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資質等登記申請的結果及相關文件;

(二)經核查與原件一致的集群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聯系電話及與集群企業約定的聯系方式;

(三)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簽訂的商務代理代辦服務合同;

(四)其他應保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托管企業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司法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外,托管企業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理等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條 托管企業應當在住所公眾可查看的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公開入駐的集群企業名稱。

托管企業有企業網站或公眾微信號等信息平臺的,可以在信息平臺上公示入駐集群企業法定可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條 托管企業應當加強對集群企業的服務管理,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企業通過約定方式無法聯絡或經營異常的,應當立即通報監管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托管企業與集群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書面向登記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集群企業應當配合、協助托管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集群企業、托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十九條 托管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暫停辦理新設集群企業登記業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記,或者串通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履行義務的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協助集群企業辦理相關登記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情形。

第二十條 集群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并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未辦理住所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二)集群企業與托管企業未解除托管關系,自行搬離原登記住所,未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

(三)集群企業在本市范圍內增設的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的。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集群企業,由登記機關、稅務部門依法進行清理。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集群企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從事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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