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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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紫金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4〕40號,以下簡稱《禁火令》)正式印發。現就《禁火令》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
二、文件制定依據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向社會公布。
三、主要內容
《紫金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共分為六大內容,分別對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禁火規定、責任追究和火情報告制度等內容作了明確。其中,第一條:劃定了森林高火險區,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第二條:規定森林高火險期,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森林高火險期為: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第三條:明確禁止在森林防火區范圍內的行為,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森林特別防護期期間,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吸煙、野炊、煉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第四條: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本命令的,依法作出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等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五條:拒不執行本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第六條:明確火情報告義務,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