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貧困人口認定程序
新增貧困人口認定:
2017—2018年我省新增貧困人口的認定標準保持原2015年核查標準不變,即以2014年全省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絕對數4000元不變價)為標準,綜合教育、醫療、住房等“三保障”因素,由所在縣人民政府在當年3月底前認定,識別辦法和認定程序保持不變。認定前,各縣扶貧辦要將擬定新增的貧困戶家庭成員基本信息提供給當地編辦、工商、地稅、住建(房產)、公安(車輛管理所)等部門進行比對,確保其符合貧困條件后再報同級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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