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紫扶發〔20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紫金縣扶貧工作局 紫金縣金融工作局
中國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
2021年1月21日
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提高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河扶發〔2020〕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 “風險補償金”),是指“631”扶貧資金中安排用于承貸金融機構對全縣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的扶貧小額信貸本息損失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風險補償金補償對象為發放扶貧小額信貸的承貸金融機構。
第二章 風險補償金規模、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縣政府共統籌安排350萬元作為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資金來源于縣財政統籌扶貧資金,不良貸款逾期90天仍未償還的,進入貸款風險補償程序。不良率達到監管容忍度時,停止發放貸款,損失由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與承貸銀行機構按照8:2的比例分擔。
第五條根據建檔立卡戶實際貸款需求,對風險補償金進行年度補充調整。
第六條 風險補償金專門用于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專戶存儲于扶貧小額信貸承貸金融機構,實行專款專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風險補償金賬戶產生的利息收入納入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縣扶貧工作局在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紫金縣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紫金縣支行3家扶貧小額信貸承貸金融機構分別設立風險補償金賬戶,風險補償金承貸金融機構分配額度為:中國農業銀行紫金縣支行200萬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紫金縣支行40萬元、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萬元,風險補償金的額度根據小額信貸余額和貸款需求的額度按1:10設定。
第八條縣扶貧工作局是運作風險補償金的專門機構。負責審查風險補償金代償申請、參與管理風險補償金。審議、批準,扶貧小額信貸經辦金融機構風險補償事項和風險補償金劃撥報告,對經辦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代償申請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審議、核定下一年度風險補償金資金規模,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足額注入風險補償金。
第九條縣扶貧工作局負責風險補償金籌集、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建立風險補償臺賬等工作。
第十條縣審計局負責對風險補償金代償申請、審批及資金撥付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縣金融工作局、人行紫金縣支行,要結合信用戶、信用村建設完善農戶征信系統,加強農戶信用評級結果應用,推動建立“失信者寸步難行”的社會信用體系,協調督促承貸銀行嚴格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扶貧小額信貸,采取多種方式有效防范扶貧小額信貸違約風險,盡量控制風險補償金損失風險。
第十二條鎮、村要加強對農戶宣傳教育,配合金融機構做好貸款審批、清收工作,嚴防違約風險。
第十三條承貸金融機構落實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的同時,要嚴格把握好放貸審批關,從源頭上防止違約風險;及時加強對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跟蹤管理。對到期貸款依法組織清收,必要時申請公安、法院采取相關行政、司法措施清收貸款。最大限度減少貸款本息損失風險,為有效預防風險補償金損失風險,當扶貧小額信貸不良率達到5%時,金融機構應停止發放貸款。
第四章 風險補償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十四條風險補償金補償范圍為承貸金融機構向貧困戶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本息損失。按照縣扶貧工作局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協議約定,扶貧小額信貸本息損失由風險補償金和承貸金融機構按8: 2的比例分別承擔。貸款損失和風險補償資金劃撥由縣扶貧工作局、財政局和承貸金融機構共同審核認定,或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審核認定。
第十五條如遇市場原因,造成借款人生產項目失敗而導致貸款不能如期償還的,經縣扶貧工作局和承貸金融機構核實批準,可延期償還。如遇天災人禍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產項目失敗的,經批準可延期兩次。
第十六條對貧困戶確無償還貸款能力、到期未能還款且不符合續貸或展期條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償還的扶貧小額信貸, 應啟動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扶貧小額信貸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鎮、 村兩級核實和相關部門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并經縣域承貸金融機構評估后應認定為確無償還貸款能力: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且未有合法繼承人的。
(二)借款人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災經有關部門書面證明其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家庭沒有其他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
(三)借款人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或家庭遭重大變故致使家庭生活困難,且有關部門書面證明家庭沒有其他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
(四)借款人因非主觀因素導致產業發展項目失敗,致使借款人家庭生活困難,且有關部門書面證明確無償還能力的。
(五)借款人因非主觀因素導致產業發展項目失敗,并經有關部門書面證明屬實、經辦金融機構調查評審不符合續貸或展期條件、且經辦金融機構持續追索90天以上仍未償還的。
第十八條實行“經辦金融機構申請→縣扶貧工作局審查→風險補償金撥付”的風險補償金代償流程制度。
(一)扶貧小額信貸違約代償緩沖期結束后,經辦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貸款本息損失提出風險金代償申請,并據實填報《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審批表》(附件1)、《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審批匯總表》(附件2),附借款人貸款追償無望、貸款本息損失及相關證明材料、追索材料報縣扶貧工作局審核。
(二)縣扶貧工作局對申請風險補償金代償借款人資格條件、 申請補償金額、貸款損失原因及相關證明與追索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無誤后出具風險補償金代償文件,審批同意承貸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比例代償貸款本息損失。
第十九條建立風險補償金代償檔案管理制度。申請風險補償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風險補償報告。
(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及相關憑證。
(三)累計還款情況證明。
(四)扶貧小額信貸到期通知書、扶貧小額信貸逾期通知書等追索證明材料。
(五)《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審批表》《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審批匯總表》。
(六)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資料。包含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等出具的借款本息損失原因證明,醫療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出具的疾病、災害情況證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
以上材料除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須提供原件。
使用風險補償金對扶貧小額信貸貸款本息進行補償后,縣人民政府和承貸金融機構按損失比例共同享有對借款人的債權,應繼續開展貸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貸款本息按風險補償金損失承擔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風險補償金專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國農業銀行紫金縣支行、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紫金縣支行要加強扶貧小額信貸發放和管理的督促檢查,加大扶貧小額信貸到期貸款的清收追繳力度,減少貸款損失。因自身違規放貸造成的貸款損失,不得進行風險補償。
第二十一條縣人行紫金支行、縣金融工作局應督促經辦金融機構精準合規發放扶貧小額信貸,加強貸前、貸中、貸后管理, 積極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
第二十二條縣扶貧工作局要建立風險補償金代償臺賬。縣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要做好風險補償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確保風險補償金安全運行和規范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扶貧工作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承貸金融機構等單位每半年要對扶貧小額信貸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貸款對象、村委會、鎮政府落實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估,列入誠信記錄,造冊建檔,作為推進下一步工作的依據。定期召開扶貧小額信貸聯席會議,對扶貧小額信貸管理、風險防范化解及貸款損失追索等情況進行監督核查,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鎮及相關部門要對風險補償金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在風險補償金代償中把關不嚴、玩忽職守,以及騙取、套取風險補償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扶貧工作局負責解釋。縣承貸金融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附件:1.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審批表
2.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審批匯總表
附 件1
紫金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審批表
單位:元
注:1.本表由扶貧小額信貸經辦金融機構按借款人貸款本息損失據實填寫申報;2.本表一式三份,縣扶貧工作局審批后,一份縣承貸銀行做賬務處理,另外二份分別由縣扶貧工作局留存;3.有關說明和證明材料要作為本表附件上報審核。
附 件2
紫金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審批匯總表
匯總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