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維護社會穩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政府及直屬相關部門[含所在地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社區)、村],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配合維護社會穩定部門做好風險評估各項具體工作。
第六條 風險評估應當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并建立專項檔案,通過收集相關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項目方案在擬征收范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維穩部門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四個規劃”及相關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由維穩部門出具。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做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的批準手續、征收計劃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專家的意見及建議。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十條 對可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包含風險評估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防范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征收項目,在評估風險預警對其評價建議轉化為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對符合有關政策、法律規定、急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重點項目,在制訂應急預案的基礎上,要有針對性地做好社會穩定性控制預案,明確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做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的決定,以政府名義下發給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有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實施評估的。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未按照應急預案或化解方案開展工作的。
第十三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需經費由市、縣區兩級財政部門在各評估牽頭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中審核安排。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