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告知書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維護我縣水生生物資源持續健康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廣東省2025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漁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25〕14號)及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河源市2025年東江水域春季禁漁期執法行動方案》的工作要求,現就做好我縣2025年東江、韓江水域春季禁漁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禁漁期時間
2025年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為期4個月)。
二、禁漁范圍
我縣管轄范圍內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三、禁漁須知
(一)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二)禁漁期間,一經發現違規使用禁用漁具、“電、炸、毒”魚等非法行為,以及使用燈光誘捕網、迷魂陣、絕戶網等禁用漁具捕撈的行為,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禁止銷售、收購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四)禁止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
(五)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范圍內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需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沒收該漁業船舶。
對違反禁漁期制度的非法捕撈行為,一經發現,紫金縣農業農村局將嚴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舉報電話
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
紫金縣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執法股:0762-7833212
請廣大市民農民(漁民)朋友,市場經營、涉漁餐飲業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支持、配合縣、鎮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禁漁工作。讓我們攜手同心、共同努力,為保護紫金縣水生生物生態環境、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特此告知,感謝你們的大力支持!
紫金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