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人、孤老、烈屬及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對象和減征幅度
?。ㄒ唬埣踩?、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征規定的,按減征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規定計算減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ǘ┮蝻L、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二、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ㄒ唬埣踩耸侵赴凑諊矣嘘P規定標準界定為殘疾,并取得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
(二)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個人。
?。ㄈ┝覍偈侵噶沂康母改福〒狃B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個人所得稅減征程序
(一)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辦理減征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統一辦理。
?。ǘ┺k理減稅時,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殘疾人提供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
3.烈屬提供與烈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民政部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
4.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上述證件。
5.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損失范圍、損失發生期間、損失財物數量、受損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
?。ㄈ┒悇諜C關管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資格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對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資料。稅務機關對殘疾人、孤老、烈屬身份有疑義的,可函請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殘聯等部門出具其身份證明材料,函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ㄋ模埣踩恕⒐吕?、烈屬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四、對納稅人以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五、信息交換
殘聯部門應將我省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名單信息定期交換給地稅部門,以加強對殘疾人等有效證件的管理。由省地稅局會省殘聯明確信息交換方式。
六、各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制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減或申請退稅。
九、《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5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