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資入股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企業注銷時,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除?
問:關于投資入股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企業注銷時,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文件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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