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姓名
一、核準條件
1、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受刑事處罰接受勞動教養的,不得變更姓名。
二、需提交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成年需《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三、辦理步驟
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調查后提出意見,交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由主管領導審定是否同意更改,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2、經審核同意變更姓名的申請人持公安局戶政部門出具的變更通知書到轄區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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