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入戶
一、核準條件
凡在本縣城鎮購買或自建住宅的公民均可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二、需提交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籍證明;
3、《房屋產權證》或售樓部證明、購房合同、繳款發票、銀行按揭;
4、住建局開具有房產證明。
三、辦理步驟
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后到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核,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2、經批準同意遷入的,(1)省內已實行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遷出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核準任務的提醒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遷出核準操作,允許遷出的,作遷出注銷;不允許遷出的,說明理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核準信息后,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群眾前來辦理落戶手續。(2)省外的申請人可到縣公安局戶政部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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