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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地補償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6-29 來源: 本網 閱讀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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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拓展城區土地發展空間,保障城南新區建設的用地需求,加快城南新區土地收儲和整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征收范圍:本細則所稱紫金縣城南新區Ш號地塊位于紫城鎮城西村,東至城南新區Ⅱ號地塊西片邊界,南至城南新區Ⅱ號地塊北片邊界、新過境路,西至林田村界,北至秋香江,上述四至范圍內所有地塊及生產生活留用地規劃選址地塊(城西村黃坑尾、水打壩、河中、七娘坑)的土地,面積約1450畝。原則上按規劃紅線進行丈量計算,紅線外緣可連片的,且具有密切關聯性、整體性的,經征地拆遷工作組和業主單位確認后可視實際情況納入本次征收范圍連帶征收,具體以實際丈量為準。

  二、查丈原則:由征地實施單位聘請第三方測量公司進行查丈,丈量計算的土地面積按國家政策規定是指投影面積。道路、河灘、河流不列入農戶丈量核查范圍。征收的土地面積由征地拆遷工作組、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承包人進行確認。

  三、補償標準和方式:按市、縣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規定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按土地所有權歸屬,原則上核發到集體經濟組織。各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按有利于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原則,通過村民代表會決議列支使用。征地實施單位可按集體經濟組織的決議將土地補償款核發到戶。核發到集體經濟組織的水田土地補償款與非水田土地補償區分使用:水田的土地補償款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決議用于生產生活留用地土地開發,非水田地類的征地補償款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決議統籌用于集體經濟的發展,收益均按份額分享。安置補助費原則上發放到承包戶,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生產生活留用地安置:生產生活留用地采取安排土地與折算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計算生產生活留用地安置面積,留用地安置面積為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

  (一)被征土地屬非水田的生產生活留用地原則上只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的方式,標準統一為每平方米留用地120元。生產生活留用地折算貨幣的補償,按規定原則上核發到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決議發放到戶。

  (二) 被征土地屬水田的生產生活留用地原則上給予安排土地,按規定安排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份額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按實際情況確認到戶,也可以選擇每平方米120元的貨幣補償方式。

  (三)生產生活留用地規劃選址在新過境路以南沿路邊的山窩空閑地,由縣政府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并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無償返撥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林地、國土報批費用由縣政府承擔,排污、排水、供水、供電等市政設施由縣政府完善到地塊邊。留用地可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或按規定建設為租賃住房。

  (四)生產生活留用地的報建、辦證和地塊內場地的平整、排污、排水、供水、供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合作開發方承擔;留用地可按規定的流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入市流轉,嚴禁私自非法買賣生產生活留用地。縣農業農村及農村財務主管部門、鎮政府、行政村應對留用地開發利用、收益管理情況進行監管。

  (五)縣政府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計算返撥給行政村,用于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返撥土地的方式和標準參照本細則關于生產生活留用地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組織架構薄弱、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暫無力承擔土地補償費等征拆資金監管、使用職責的,可由所屬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代為管理,接受鎮政府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

  五、對沒有種植青苗的土地(如房屋和其它附著物)不給予青苗補償。零星果木按棵(株)進行清點補償,苗圃、林木按畝計算補償。通過張榜、電視廣播等方式發布公告,明確在既定的時間節點和用地范圍不得進行任何“三違四搶”行為,凡用地控制通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青苗或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介入進行立案偵查。

  六、遷墳墳主必須于政府發布征地拆遷通告之日起1個月內到紫城鎮城西村村委會登記,并到現場確認后辦理補償相關手續,逾期按無主墳處理。墳墓穴位在藍坑公益性墓園或石陂公益性墓園內安排,并統一按墓園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七、土地及附著物的各項補償標準見附件。

  八、本細則自印發之日施行。

  九、本細則由縣自然資源局、紫城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件:

  1.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到戶補償標準

  2.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標準

  3.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青苗補償標準

  4.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地墳補償標準

  附件1

  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到戶補償標準

標準

地類

合計

(元/畝)

備注

耕地(水田)

43300

方式一:生產生活留用地原則上安排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份額確認到戶。

56340

方式二:含生產生活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

水田以外的

其他耕地

34140

含生產生活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

園 地

其他農用地

建設用地

養殖水面

水域水利用地

林 地

18480

未利用地

  備注:

  1.此表僅適用于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國有土地按第三方評估價值補償。

  2.道路、水圳、田坎不列入查丈到戶范圍,按各戶實際被征水田面積百分之十計算分攤。3.水田的生產生活留用地安置分方式一或方式二,不可疊加。

  附件2

  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標準

標準  

地類

土地補償費

(元/畝)

備   注

耕地(水田)

5000

方式一:生產生活留用地原則上安排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份額確認到戶。

0

方式二:生產生活留用地已折算貨幣補償到戶。

水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22200

園 地

其他農用地

建設用地

養殖水面

水域水利用地

林 地

8880

未利用地

  附件3

  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青苗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單價(元)

備  注

01

零星荔枝、龍眼

特大

500-800

主桿直徑25cm、4米高、投影25平方米、按桿徑50元/5cm計算

400

主桿直徑20-25cm、3.5-4米高、投影16-20平方米

350

主桿直徑16-20cm、3-3.5米高、投影12-16平方米

300

主桿直徑12-16cm、2.5-3米高、投影8-12平方米

200

主桿直徑8-12cm、2-2.5米高、投影6-8平方米

150

主桿直徑6-8cm、1.5-2米高、投影3-5平方米

100

主桿直徑4-6cm、1-1.5米高、投影2-3平方米

40

0.6-1米高

20

0.6米以下

10

02

零星枇杷、芒果、黃皮、柚子、柿子

300

主桿直徑20cm

250

主桿直徑18-20cm

200

主桿直徑16-18cm

150

主桿直徑12-16cm

100

主桿直徑8-12cm

50

主桿直徑5-8cm

20

5

03

零星桃、李、沙梨、棗、梅、番石榴、楊桃

100

3米高

50

已掛果

10

未掛果

5

04

零星柑、桔、橙

100

1.5米高

50

已掛果

10

未掛果

5

05

零星香蕉   木瓜

5

2

06

竹類

簕竹

2

單竹

1

甜竹

泥竹

白眉竹

其它竹

07

零星松、杉、雜木

5

含砍伐費

2

08

水稻

400

甘薯

250

木薯

250

蔬菜

400

甘蔗

1000

09

花木

按市場經濟價值計

10

零星白玉蘭、水橫枝、茶花、紅花繼木、金(銀)桂、四季桂

6

蓬徑80厘米以下

15

蓬徑80至150厘米

25

蓬徑150厘米

零星丹桂

20

干徑2厘米以下

50

干徑2至4厘米

100

干徑4厘米

零星羅漢松    沉香

6

高度50厘米以下

15

高度50厘米至120厘米

25

高度120厘米

零星竹柏  黃花梨

20

干徑5厘米以下

100

干徑5至10厘米

200

干徑10厘米

11

速生豐產桉

1000

林木由權屬人自行處理

12

林木

300

林木由權屬人自行處理

13

苗木

3000

苗圃

2000

14

荔枝、 龍眼

12000

已掛果

枇杷、芒果、黃皮、柚子、柿子

5000

已掛果

桃、李、沙梨、棗、梅、番石榴、楊桃

5000

已掛果

柑、桔、橙

7500

已掛果

香蕉、木瓜

1500

竹類

3000

春甜桔

15000

已掛果

油茶、茶葉

5000

雜果

5000

15

零星果木按棵(株)計算補償,苗圃和林木按畝計算補償

  備注:經營性花木場、名貴樹木、上表沒有對應規格、科目的按第三方評價值進行補償。

  附件4

  紫金縣城南新區Ⅲ號地塊征收地墳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單價(元)

備  注

1

有主墳墓

灰沙墳

6800

2

土墳

3500

3

無主墳墓

1500

4

金埕

500

5

陰城

1110

  備注:

  1.大型墳墓、家族式墓園、多穴位墓及附屬設施按第三方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2.上表僅為造價補償,由縣政府按實際遷墳數量在公墓山安排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