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紫金縣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布
為切實提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效能,營造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營商環境,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知識產權領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現將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查處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案
案情簡介:“飛天”文字商標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號為:“第10195572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33年01月13日;“MATAI”文字商標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號為:“第6862377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05月06日;該圖案商標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號為:“第237040號,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2023年12月29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的“飛天接待酒”白酒外包裝上使用的“飛天”、“MAOTAI”字樣和圖案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在內容和圖形上高度一致,且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飛天接待酒”屬于侵犯了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屬于假冒其公司的產品。當事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案件,銷售者在商品上使用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標志,從而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酒類產品知名度較高,涉及面較廣,影響力較大,本案的查處不僅能夠有效打擊酒類產品違法犯罪,還能對商標保護起到以點帶面的宣傳效果。
二、查處某公司未經授權使用“紫金春甜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29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某公司涉嫌未經授權使用“紫金春甜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2024年1月31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在該公司進門處發現有142個外包裝標注有“紫金春甜桔”地理標志包裝盒。該公司負責人現場未能提供使用“紫金春甜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授權書。當事人未經授權使用“紫金春甜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已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第五項的規定,屬未經授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未經授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案件,地理標志主要是為了保護地方特產和農民利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大部分地理標志產品在獲得保護后,銷量有了顯著增長。地理標志產品除了能起到保護作用外,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產品的知名度。本案的查處,一方面可以提高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可以切實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和品牌價值,讓特色品牌賦能鄉村振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查處某廣場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8日,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位于某廣場依法進行檢查,發現廣場二樓擺放商品,其中一個炒鍋的鍋內標注中國發明專利:ZL99812078.2,鍋背張貼標簽標注產品名稱:火紅點2代無油煙炒鍋等信息。現場當事人無法提交該商品的專利證書或授權使用書,執法工作人員通過中國專利網查詢該產品專利號,顯示2001年11月21日公開,2019年11月01日專利權的終止。當事人在上述產品的專利權終止后仍繼續在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并作銷售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件,專利權終止后,生產、經營者繼續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進行銷售和宣傳,易使公眾混淆,對消費者形成誤導,屬于假冒專利行為。本案的查處,及時制止了銷售誤導消費者的假冒專利產品行為,對相關從業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體現了執法機關對專利違法行為的重拳出擊和高壓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