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2023-001
第一條 為規范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裁量并作出決定。
第六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第八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第九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十條 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的一般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幅度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般處罰:[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數;
從輕處罰:[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從重處罰:[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處”的行政處罰,屬于減輕情形的,不予處罰;屬于從輕情形的,可以處罰;屬于一般情形和從重情形的,應當處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五)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五)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隱藏、轉移、使用、處置、損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自由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組織核實;必要時,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案件承辦機構進行調查核實。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終結報告中說明從輕、減輕、一般、從重或者不予處罰的理由、依據和證據,法制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初審。
第二十二條 從輕、減輕、一般、從重處罰以及不予處罰的意見和理由應當在討論記錄中如實記錄。
第二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按規定載明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不遵守本規則,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05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03月23日印發的《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20修訂)》同時廢止。
《紫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23修訂)》解讀